徐志洪 律师苏州吴江人,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合伙人。执业领域:经济纠纷、劳动纠纷、工伤赔偿、交通事故、婚姻家庭纠纷、人身损害、刑事辩护等。为什么要找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?不管你遇到的是何种法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徐志洪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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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状
原告王某,男,1967年8月6日出生,住天津市大港区兴盛里,系出租车司机。
被告侯某,男,住天津市大港区××镇××村。
第三人董某,男,住天津市津南区××镇××村。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诉讼请求:
1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共计29065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。
2、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。
事实与理由:
2001年3月9日,原告驾驶“夏利”牌小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,行至世纪大道交口时,与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“金杯”牌客车相撞,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,因此,原告住院25天。
事故发生后,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××大队认定,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无责任。经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。经查,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,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。
此致
天津市大港区人民院
具状人:王某
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
附:1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(复印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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